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即在国际法背景下,如何确定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有权审理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的案件。以下是作为资深高级律师对此问题的详细解析:
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63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我国法院的管辖权基于当事人协议、法定连接点(如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专属管辖或者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该法第27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定管辖:例如,根据第272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第273条明确了一些类型的涉外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等。
国际条约优先:如果我国参加了相关国际条约且条约中有对涉外管辖权的特别规定,那么应当适用该条约的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综上所述,中国的涉外诉讼管辖权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结合法定连接点和专属管辖,并考虑国际条约的适用,以确保公正合理地解决跨国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