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在涉外诉讼中,起诉状需要准备多少份。这是一个关于司法实践中起诉状份数要求的问题,尤其关注中国的法律规定。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会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这意味着起诉状应按被告的数量准备相应的副本。
在涉外诉讼中,考虑到可能涉及国外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百五十二条:“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因此,还需考虑法院送达给外国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可能会额外要求提供起诉状副本。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二节对涉外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做了规定,虽然未直接明确起诉状份数,但实践中通常还会为法院留一份正本,以便于档案存档和审理工作。
如果案件涉及到翻译,起诉状还需要提供对应的外语版本,因此,起诉状的份数还应包含翻译后的副本数量。
鉴于不同法院对于起诉状份数可能有特殊的要求或惯例,建议在实际操作前咨询受理案件的法院或者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完成诉讼材料的准备。
综上所述,在中国进行涉外诉讼时,起诉状的份数需按照被告人数准备副本,同时要考虑法院、翻译以及可能存在的特定法院要求等因素,确保准备充足的起诉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