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诉讼是否遵循我国司法体系中常见的两审终审制,即涉外诉讼是否也存在两次上诉机会。
从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来看,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外国人或外国元素(即涉外诉讼),均适用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第五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理,对于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天。涉外诉讼同样适用于此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四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并未对涉外诉讼的审判级别做出特殊规定,这意味着涉外诉讼在上诉阶段与国内诉讼保持一致,都有两次上诉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涉外诉讼可能涉及到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详细规定,但这些并不改变我国司法体制中的两审终审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这不影响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的权利,依然遵循两审终审的司法程序。
总结来说,涉外诉讼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同样遵循两审终审的司法制度,没有因为涉及国外因素而有所改变。涉外诉讼的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满,仍可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上诉,享有与国内案件同等的二次上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