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涉及的是在涉外离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即平行诉讼)应如何处理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国际司法合作、管辖权冲突、判决承认与执行等多个方面。
管辖权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8条,涉外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两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可能导致平行诉讼,此时需依照国际私法规则和相关国际条约解决。
优先受诉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指出,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对于最先立案的法院享有优先审理权。
判决承认与执行:根据《纽约公约》以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若干规定》,当一方已在他国获得生效离婚判决时,可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如中国法院认为该判决符合法定条件,则可能裁定予以承认并执行,从而避免平行诉讼的结果。
协商解决:在平行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协商撤销其中一项诉讼,或者选择其中一个国家/地区的法院继续进行诉讼,并将另一方诉讼中的内容合并处理。
司法沟通与协助:各国法院之间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途径进行司法沟通与协作,就平行诉讼问题进行协调,以便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争议。
总结:涉外离婚平行诉讼问题需结合国内外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进行综合考量,通过明确管辖权、遵守优先受诉原则、依法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协商一致以及加强司法沟通等多种方式寻求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确保公正、公平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