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询问涉外民事诉讼是否涵盖涉及香港的案件,并期望得到资深高级律师基于中国现行法律的五点详细分析及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原文,最后进行总结。
资深高级律师分析:
法律适用范围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此处虽未直接提及香港,但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可明确其涵盖涉港民事诉讼。
“一国两制”原则下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意味着涉及香港的民事诉讼,一般遵循“一国两制”原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管辖权。
跨境民商事案件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为两地民商事判决的互认与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确认了涉港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
特定类型案件的处理:对于涉及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民商事争议,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0.jpg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签署)等规定,内地与香港法院可通过相互委托方式协助取证,确保涉港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司法协助与互助机制:《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7次会议通过)等文件,确立了内地与香港在仲裁裁决执行方面的司法协助与互助机制,强化了涉港民事诉讼的法律保障体系。
总结:涉港民事诉讼属于涉外民事诉讼范畴,受“一国两制”原则指导,主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内地与香港通过一系列司法协助安排与互助机制,确保涉港民事诉讼在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以及判决、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的高效、有序进行,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涉港民事诉讼的重视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