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提起诉讼时应提出的请求及其法律依据。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进行的详细分析:
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涉外离婚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是否有上述情形之一,以便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
明确离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例如长期分居、家庭暴力等。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明确提出财产分割的具体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明确提出子女抚养权的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债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明确提出债务处理的具体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综上所述,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原告应明确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确保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通过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可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