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专利权纠纷案件在中国法院的诉讼管辖规则。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分析如下:
- 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专利侵权案件,同样适用此原则。
- 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对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向被请求人所在地、实施地或者结果发生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向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实施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条为处理具体类型的专利侵权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
- 级别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本辖区内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但是,涉及重大国际影响或复杂疑难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这意味着某些特定情况下,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理一审案件。
- 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争议涉及到上述活动,则可能存在专属管辖的情形。
- 协议选择管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这为解决涉外专利权纠纷提供了一定灵活性。
总结而言,针对涉外专利权纠纷的诉讼管辖,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原则和例外情况,旨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到了程序上的效率性和公正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地域因素及双方意愿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