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调解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其关注点在于了解在涉外情况下,离婚诉讼调解协议书应包含哪些要素以及这些要素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性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这意味着调解是解决涉外离婚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此条款强调了调解过程中需确保双方意愿的真实性和对相关事项的妥善安排。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三条指出:“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就实体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程序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这表明涉外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不仅限于实体权利义务的调整,还包括诉讼程序上的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在中国境内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其调解协议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条进一步规范了在处理涉外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划分标准。
综上所述,涉外离婚诉讼调解协议书需遵循中国法律体系内相关规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并且调解内容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制定调解协议,确保其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