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涉外婚姻中离婚诉讼应向哪一级法院提起。具体而言,是在询问处理此类案件时适用的法院级别。
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境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争议的标的物位于中国境内,或者被告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这条主要针对的是合同纠纷等财产权益纠纷,但对于理解涉外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具有参考价值。对于涉外离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
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情况下,涉外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考虑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9年5月1日施行)指出,对于特定类型的涉外案件,可能需要由更高一级别的法院来审理,特别是当案件涉及较大金额或具有重大影响时。
特殊情形下的指定管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双方均不在中国居住且无法确定最合适的管辖法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允许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选择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尽管此条款直接适用于合同纠纷,但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选择某特定法院进行审理也是可行的。
国际私法考量:除了上述国内法律规定之外,还应该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颁布)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法律选择及适用的规定,这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以及最终结果。
综上所述,涉外婚姻中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需要提交至更高级别的法院审理。同时,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以及相关国际私法规则也会影响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