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及外国因素的离婚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具体来说,是在涉外婚姻关系中,当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时,如何确定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也适用这一规定。
特殊情形下的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如果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
双方均为外籍人士的情况:当双方都是外籍人士但选择在中国进行离婚诉讼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离婚,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律中选择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这表明,在特定条件下,即使双方都是外籍,中国法院也可能拥有管辖权。
协议管辖: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由中国某地法院管辖其离婚争议。但是,这种约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某些类型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制度,但对于离婚案件并未特别指明属于此类情况。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除非存在特别法律规定,否则不会出现专属管辖的情形。
总结而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居住地、国籍等因素,并允许一定程度上的协议选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及最新司法解释来综合判断。正确理解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