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及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由哪个法院进行受理的相关规定。接下来,我将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出发,基于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表明了涉外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规则。
特殊地域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案件涉及侵权行为,则可以根据该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涉及不动产或港口作业的纠纷,存在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与选择法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0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来确定管辖法院。
国际司法协助:对于一些跨国性质较强的案件,可能还会涉及到国际司法协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确保案件处理符合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要求。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约定及适用的法律规则,同时也要遵循国际通行的原则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