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似乎是关于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如何达成调解的法律问题。他们可能涉及到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如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尤其是在中国法律框架下。
调解的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进行调解。”涉外离婚诉讼同样适用此规定,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涉外离婚调解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百五十二条指出:“在国外结婚并长期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不回国而请求离婚的,经该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有二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或者经人民法院传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死亡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协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这意味着在调解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应得到保障,信息对等。
调解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庭审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涉外离婚调解达成后,应制作调解书,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语言和翻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行政诉讼中直接送达的若干规定》明确,如果当事人不懂中文,法院应提供翻译服务,确保其理解调解协议的内容。
总结来说,涉外离婚诉讼中的调解需遵循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和公开。调解书一旦达成并生效,其效力等同于法院判决,对于在国外的当事人,法院会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语言翻译等,以确保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能充分理解和同意调解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