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考试内容。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进行的详细分析: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款强调了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确保了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
协议管辖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一条款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这一条款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语言和文字使用问题,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这一条款明确了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法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基本原则、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程序以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掌握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应对涉外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