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涉及外国主体或事项的行政诉讼应由哪个法院受理。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外行政诉讼管辖可以按照以下五点进行分析:
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涉外行政诉讼,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二十条规定:“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范围,包括重大、复杂的案件;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涉外行政诉讼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原则上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虽然《行政诉讼法》中没有直接规定涉外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实质上赋予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专属管辖的性质。
协议管辖与选择管辖: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并不适用。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
上诉与再审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涉外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管辖和再审管辖遵循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则。
总之,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遵循特定的法律规范,旨在确保此类案件的专业处理和公正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为解决涉外行政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