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调解书的相关问题,希望了解其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诉讼调解书的概念与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该调解书一经生效,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
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涉外民事诉讼中,调解应当遵循上述原则,并且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保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
调解书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调解书的执行。
涉外因素的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8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例如,调解书应当使用中文制作,当事人要求提供外文译本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9条)。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诉讼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其内容和程序均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书一旦生效,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