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企业在中国进行诉讼时的管辖问题,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要求。
涉外企业诉讼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款明确了涉外企业诉讼的基本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一条款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款规定了特定类型的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一条款明确了不同级别法院的管辖范围,特别是涉外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这一条款规定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从而影响诉讼管辖。
综上所述,涉外企业在中国进行诉讼时,应根据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企业在涉及涉外诉讼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合规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