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法院管辖级别的具体规定。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出发,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并引用最新的中国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双方住所地在外国的民事案件,由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这表明涉外民事诉讼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处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不仅限于中级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
**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涉外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则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提到的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等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对于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但为了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可以适用与当事人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虽然这条主要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实践中,此类案件通常也会由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条款表明,涉外民事诉讼的判决或裁定如果需要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这也间接反映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级别既包括中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专门人民法院,具体取决于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同时,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可能由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处理。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涉外民事诉讼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