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婚姻诉讼中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即在跨国婚姻纠纷中,哪国或地区的法院有权力审理此类案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涉外婚姻诉讼中的一方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其中第四条规定:“中国法院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就同一涉外民事案件均具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婚姻家庭关系,协议离婚和法定继承遗产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适用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意味着中国法律可能适用于涉外婚姻的部分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指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在涉外婚姻诉讼中,如双方有相关协议,可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婚姻如涉及财产分割或抚养权等问题,这些地点的法院可能也有管辖权。
综上,涉外婚姻诉讼的管辖权需综合考虑原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等因素,依据中国法律,中国法院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但具体个案需结合具体情况和最新法律规定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