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诉讼案件应由哪个法院进行审理和起诉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 涉外诉讼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涉外诉讼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一)重大的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 涉外诉讼的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 涉外诉讼的协议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涉外诉讼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二)不动产纠纷;(三)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纠纷;(四)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执行案件;(五)信用证纠纷案件;(六)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综上所述,涉外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起诉应根据具体的案情和法律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了解并正确适用这些法律规定,对于确保涉外诉讼案件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