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在中国进行涉外诉讼时,当事人使用的诉讼文书应采用何种语言。该问题涉及国际私法及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这一条款明确指出,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法院将使用中文作为官方语言和文字,但同时为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请求翻译服务,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24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其本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授权委托书。”此条款强调了涉外诉讼中文书(如授权委托书)需经过特定的公证和认证程序,以确保其法律效力,且这些文件通常也需要翻译成中文版本供法院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82条也规定了类似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提起行政诉讼,适用本法。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在行政诉讼领域,对于涉外案件,同样适用中文作为诉讼语言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16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刑事诉讼,应当遵守本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这意味着,在涉及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中,诉讼过程同样需遵循使用中文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尽管仲裁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但《仲裁法》第65条同样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这说明,在涉外仲裁案件中,除非有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否则也应采用中文作为仲裁程序的工作语言。
综上所述,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以及仲裁程序,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涉外当事人在提交诉讼文书时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可提供翻译件,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同时,维护司法程序的统一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