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关于涉外诉讼案件中,不同级别的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划分标准。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出发,对于涉外诉讼标的级别管辖的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533条,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至第21条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而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涉外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需结合具体案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判断应由哪一级别的法院进行管辖,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有效。
总结:涉外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是一个复杂且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