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当涉及国际因素时,适用什么样的诉讼时效规定。他们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时效计算、中断、延长或豁免的具体法律规定。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分析:
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88条明确了涉外民事诉讼的时效问题,通常适用我国法律,但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前提是该选择不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时效规定: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涉外案件可能因语言障碍等原因而延迟知晓,此时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时效中断:如民法典第195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时效延长: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94条允许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豁免或特别规定:对于特定类型的涉外民事关系,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依法不得让与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具体见民法典第190条。
总结:涉外民事诉讼时效遵循我国法律,但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存在中断、中止和豁免的情形,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