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即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涉及中国公民或法人与外国主体之间的不当利益获取争议时,中国的法院如何确定其管辖权。
详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0修正)第26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境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3条,不当得利之诉,按照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如果涉及跨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特定类型的不当得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2013),消费者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服务提供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对于涉外民事诉讼,还可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即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特定情形,如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以及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也可能予以考虑。
总结:涉外不当得利诉讼的管辖,通常基于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等,同时受《民诉法》、司法解释及国际条约影响,具体情况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