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文书和通知如何送达到位于国外的当事人的方式。
委托外交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同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可以依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二)未订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这是一种常见的涉外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作成送达回证后交回。” 这种方式适用于部分国家或地区,但并非所有国家都接受这种方式。
电子送达:在信息化时代,电子送达也开始被接受。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托互联网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指出:“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平台接收裁判文书和诉讼材料。”但这需要取得受送达人的明确同意。
公告送达:如果其他方式都无法实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法院可以在我国发行的全国性报纸或者法院认为适宜的其他报纸上公告送达。公告期满60日,即视为送达。
代为送达:如果上述方式都无法实施,还可以请求受送达人所在国家的司法或者外交代表机构转交。
总结来说,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多样,包括外交途径、邮寄、电子送达、公告送达以及通过他国司法或外交代表机构代为送达。每种方式都有其适用条件,并需遵循相应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