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继承案件在进行二审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希望得到详细的法律规定和解析。
管辖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外民事关系产生的纠纷,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其中,遗产位于中国的,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涉外继承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其二审自然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专属管辖:如涉外继承纠纷中的遗产为不动产,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即使是一审还是二审,均需遵循这一规定。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上诉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除非出现法定再审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总结:涉外继承诉讼的管辖权主要依据遗产所在地和当事人协议,二审一般由上级法院审理,且有明确的上诉期限。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