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诉讼离婚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也就是所谓的“准据法”。准据法是指决定跨国或涉外婚姻纠纷解决时所依据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结婚时,可以协议选择夫妻人身关系适用的法律。”这意味着,如果涉外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可以在结婚时就选择适用于他们婚姻关系的法律,这一选择将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影响。
同样,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留地或者没有达成协议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留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这表明,在没有明确的选择法域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选择对弱势方更为有利的法律来处理离婚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百五十七条指出:“涉外民事或行政案件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明确了涉外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即原告所在地或居住地法院有审理此类案件的权力。
另外,我们还需要参考《民法典》关于离婚的一些一般性规定,例如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它规定了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在涉外离婚中,若符合这一条件,即使涉及跨国因素,仍可据此条款判断是否应准予离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涉外诉讼离婚可能还会涉及到外交豁免权等问题。例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人员的离婚诉讼可能需要考虑其职务的法律地位。
总结来说,涉外诉讼离婚的准据法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双方的协议选择、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以及可能存在的外交豁免权问题。同时,还需遵循中国国内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如《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公平、妥善地解决涉外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