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该问题涉及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没有固定住所的情况如何处理,以及中国法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资深高级律师观点与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这意味着没有住所的涉外当事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其诉讼文书的送达将适用特殊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如果被告是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外交途径或者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的案件,《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等相关国际条约也为中国法院提供了向无住所涉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没有住所的涉外当事人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必须保证他们能够了解并行使相应的上诉权利。
在确定管辖权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由涉外婚姻登记地或者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没有住所时,中国的法律规定采取特别的送达方式,并确保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