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问题询问了涉外诉讼法的主要特征,并希望了解这些特征在现行中国法律中的具体体现。您期望获得的信息包括涉外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其与普通诉讼法的区别以及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应用。
管辖权差异:涉外诉讼法中,管辖权的确定更为复杂,不仅考虑案件的性质和被告住所地,还需考量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多方面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原则:涉外诉讼中,法律适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但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法确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送达方式的特殊性:涉外诉讼中的文书送达方式多样,包括邮寄、电子送达、通过领事馆转交等方式,且需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司法协助机制:涉外诉讼中,司法协助尤为重要,包括证据获取、判决承认与执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程序保障:涉外诉讼中,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公正,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选择语言的权利,同时也要求法院提供必要的翻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总结来说,涉外诉讼法的特征在于其复杂的管辖权规则、灵活的法律适用原则、多样化的送达方式、重要的司法协助机制以及对程序保障的特别关注。这些特征体现了中国法律体系对于处理国际间民事争议时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同时也强调了对国际法律规范的尊重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