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在山东省内涉及到外籍人士的离婚诉讼应由哪个级别的法院或者地域性的法院进行管辖的问题。此问题关注的是中国法律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地域管辖权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的相关适用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由中国对被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山东省内居住的外籍人士涉及的离婚诉讼,一般由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涉外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离婚诉讼,如当事人双方均系我国公民,且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涉外离婚案件中存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则还需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具有专属管辖权或者便于处理相关事项的法院。
总体而言,山东省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应综合考虑涉外因素、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因素,并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判断与确定。
总结:山东省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需结合外籍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的审理法院,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同时,若案件特殊情况符合其他级别或专门法院的管辖规定,也应当据此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