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及跨国婚姻关系的诉讼可能面临的问题。此问题关注的是在中国境内,当至少一方为外国国籍时,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及其法律规定。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会从五个方面进行详析:
管辖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涉外婚姻诉讼可以根据原告住所地或婚姻缔结地等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相关规定。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离婚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应当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若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则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或者婚娴缔结地法律。
财产分割:在涉外婚姻案件中,如涉及不动产,应遵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子女抚养权与探望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亲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如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则适用子女的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如我国已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冲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综上所述,涉外婚姻诉讼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确定管辖权、选择适用法律、处理跨境财产分割、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安排探望权等,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还需关注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性。在实际操作中,涉外婚姻诉讼往往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律师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涉外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