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在中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时,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以及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人民法院应当将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与人民法院的案件信息库进行核对,确认被告信息的真实性。被告信息不明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的来说,在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