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中国境内涉及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中,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不同类型和相关规定。接下来,我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
基本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4条,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涉外案件的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适用该条款时需考虑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
级别管辖:对于重大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解”)第530条规定,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特定类型的涉外案件,可能有专门的管辖规定。
协议管辖:民诉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对于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等特定类型,《民诉法》第33条明确了专属管辖,即只能由特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论被告是否为中国公民或法人。
共同管辖与移送管辖:如果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个地域,《民诉法》第36条及《司解》第531条对共同管辖和移送管辖作出了规定,确保诉讼在适当的法院进行。
总结来说,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基本管辖、级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以及共同管辖和移送管辖,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诉讼的有效进行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有所更新,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参考最新有效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