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涉及的是在中国境内,涉及到外籍人士的婚姻纠纷如何确定诉讼管辖权的问题。其核心关注点在于中国法律对于涉外婚姻诉讼在哪个级别的法院、哪一地域范围内提起和审理的规定。
作为一名资深高级律师,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婚姻、家庭、继承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关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涉外婚姻诉讼首先应由在中国境内的被告住所地或婚姻缔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住所地’,是指涉外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离开国籍国来华后经常居住的地方。”
如果涉外婚姻涉及到的外国一方在中国没有住所,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涉外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婚姻关系缔结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涉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者离婚的,可以选择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没有协议选择的,应当根据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至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确定管辖。”
此外,还需遵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如《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等,确保文书的有效送达与程序公正。
综上所述,在中国境内处理涉外婚姻纠纷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被告在中国的住所地或婚姻缔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在中国无住所,则需根据其他连结因素如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确定管辖法院,并充分考虑并遵循相关的国际条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