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在中国进行的涉外行政诉讼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规定。接下来,我将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依据最新的中国法律法规,为您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行政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第2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外,对中国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行政机关:《行诉法》第3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包括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三人:《行诉法》第29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代理人的规定:《行诉法》第81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行政诉讼中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证明。
翻译问题:涉外行政诉讼中可能存在语言障碍,《行诉法》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请求提供翻译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总结来说,在中国的涉外行政诉讼中,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原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或中国公民、法人等)、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第三人以及可能存在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同时涉及到语言翻译等问题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