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询问关于涉外诉讼的最新管辖权法规,希望了解其核心内容,并期待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出发,基于最新的中国法律依据,对该条例进行五点详尽解析。
管辖权基础: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确定首先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对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特殊类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例如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指出,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至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应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
总结:最新的涉外诉讼管辖条例强调了以被告住所地为主的原则,兼顾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意愿。同时,特定类型的涉外案件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确保了涉外诉讼管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