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关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定,希望得到资深高级律师基于中国现行法律的五点深度解析,并要求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原文,最终以两句话进行总结。
一、管辖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9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20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涉外行政诉讼中,我国法院对涉及我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行为或对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具有管辖权。
二、送达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83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三、语言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当事人拒绝提供的,视为放弃提供翻译的权利。”
四、期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确定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五、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在涉外行政诉讼中,法院应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除非存在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情况。
总结: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定体现在管辖权确定、送达方式选择、语言使用规定、期间计算方法及法律适用原则等方面,均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兼顾国际司法合作与互惠原则,确保涉外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