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所提问题涉及的是在涉外诉讼中,当事人对于执行程序中的某些事项存在异议,需要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情况。此问题的核心是如何依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准确、有效地提出并处理这种异议。
执行异议的合法性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这表明,在涉外诉讼执行过程中,任何利害关系人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申请书的内容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异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也规定了申请书应载明的基本内容。
异议审查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据此,法院将依法对异议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改正或撤销原执行行为的裁定。
涉外因素的考量:在涉外诉讼执行异议中,还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外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影响。例如,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救济途径:如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若符合再审条件,还可根据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综上所述,在涉外诉讼执行异议中,申请人需严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阐述异议事实与理由,并提供充足证据,同时关注涉外因素对异议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合理运用法定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