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询问涉外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则,即在涉及外国元素的民事纠纷中,根据何种原则或法律规定确定应由哪个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详细分析: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若无特别规定,仍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根据民诉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特定类型的涉外案件,如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可根据上述关联地点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规定: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专属管辖的情形,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专属管辖同样适用。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确定。……”这意味着涉及中国境内不动产物权争议的涉外案件,必须由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根据民诉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约定中国某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其涉外民事纠纷。
级别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主要参照民诉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关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26〕2号)对各级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进行了具体划分,确保涉外案件的审理层级与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相适应。
总结:涉外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既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也考虑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因素,并严格按照级别管辖规定确定相应级别的中国法院进行审理。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案情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并确定适当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