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特点,希望了解其在行政法领域的特殊之处,并要求引用最新的中国法律规定进行详尽解析。
作为一名资深高级律师,我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解析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管辖权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九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对涉外行政诉讼,可能需要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语言和法律适用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过程中,不适用外国法律。”
送达与期间规定:涉外行政诉讼中,送达方式和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除外。”
司法协助机制:对于涉及外国人的行政诉讼,可能存在证据收集、送达等方面的国际合作需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国际司法协助的相关程序。
翻译及费用承担:涉外诉讼中的文件通常需要翻译成中文,相关费用的承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外国文本翻译为中文,或者外国视听资料转译为中文的,所需费用由申请人预缴。”
总结来说,涉外行政诉讼具有管辖权特定、语言法律适用独特、送达期间特殊、可能涉及国际司法协助以及翻译费用处理等特点,这些都体现了其在中国行政诉讼体系中的特殊性和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