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在中国境内提起针对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的适宜地点,即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详细解答:
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管辖:对于涉外婚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在国外:若被告在境外且无经常居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者离境前最后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特殊情形:如涉及军人配偶的离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总结来说,在中国提起涉外离婚诉讼时,应根据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双方是否达成协议管辖等因素来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同时,要遵守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