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询问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证据材料涉及外国因素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原则。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分析:
法律适用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六十八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证明事项,适用法院地法律。这意味着在处理涉外证据时,应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证据的规定,包括证据的种类、形式、提交期限、举证责任等。
域外证据的获取与认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五条指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同时,域外证据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电子证据的跨国使用: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电子证据在涉外案件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电子数据,在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要件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在跨国电子证据的采纳上,需确保其采集、存储、传输过程的合法性,必要时可通过国际司法协助途径获取。
专家辅助人与鉴定意见:对于涉及外国专业领域知识的证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若需外国专家参与,其出具的鉴定意见需符合我国法律对证据形式的要求,并通过相应认证程序。
国际司法协助与互惠原则:在证据跨国调取遇到困难时,可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等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协定,或基于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协助取证。同时,遵守《海牙取证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总结: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处理涉外证据须严格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面对域外证据,需进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电子证据的采纳强调其真实性验证;利用专家辅助人与鉴定意见解决专业问题;在必要时借助国际司法协助与互惠原则克服跨国取证难题,确保审判公正高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