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涉及在涉外诉讼中,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约定由外国法院管辖。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 中国法律对涉外合同中选择法院条款的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在中国境内选择法院的情况,但实践中也认可双方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国外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机构。
- 专属管辖权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等),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即必须由中国特定地区的法院审理。这类情况下,即便双方约定了外国法院,也可能因为违反了中国的强制性规定而不被承认。
- 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的影响: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可能存在关于司法协助与引渡等方面的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协定,这些文件可能会对涉外案件中选择外国法院产生影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就包含了有关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内容。
- 公共政策考量:即使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禁止选择外国法院,但如果这种选择被认为损害了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则可能基于公共政策理由不予支持。这方面的判断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定夺。
- 执行难易程度:即便允许选择外国法院,并且得到了相应判决,但在后续阶段如何在中国境内执行该判决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时,应当审查其内容是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总结而言,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及公共政策的前提下,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约定由外国法院管辖;但是,考虑到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获得更为精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