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询问的是,在中国,针对涉及外国因素的民事诉讼案件,应遵循何种管辖原则进行受理和审判。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详细解析:
属地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如果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诉讼标的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意味着涉外民事诉讼首先遵循我国法院的属地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若双方事先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管辖权约定,可以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对于特定类型的涉外合同纠纷,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于涉外民事诉讼,如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级别管辖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1条,“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照本解释有关国内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即涉外民事诉讼也需遵守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的各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制度。
总结: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涵盖了属地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涉外民事案件能够得到公正且有序的司法处理,同时也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体现了国家司法主权。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