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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诉讼管辖规则?

用户:179****5708 平桥区 2024-10-16 20:56 涉外法律 浏览量:4758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问题概述:用户询问关于涉外商事诉讼的管辖权规则,希望了解这一领域的核心要点,并要求从资深高级律师的专业视角出发,结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剖析,同时提供最新的法律依据原文,最终对讨论内容作总结。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详细分析:

  1. 专属管辖与协议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66条,涉外商事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财产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34条)。这意味着涉外商事诉讼的管辖权首先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自由约定。

    法律依据原文:

    第266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适用本编的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级别管辖:涉外商事诉讼的级别管辖遵循《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根据第20条,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级别管辖。例如,涉及重大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3号)。

    法律依据原文(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3号)

    一、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具体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3. 专属管辖:对于特定类型的涉外商事案件,我国法律规定了专属管辖,即必须由特定法院进行审理。例如,《海商法》第6条明确了海事侵权行为、海上运输合同等海事案件的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也规定了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等专属管辖情形。

    法律依据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19年修正)第6条 海事侵权行为、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海上拖航合同纠纷、船舶碰撞纠纷、海难救助纠纷、共同海损纠纷、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海事担保纠纷、船舶扣押和拍卖纠纷、船舶优先权纠纷以及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33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及司法审查:当涉外商事合同中包含有效的仲裁条款时,当事人应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法院不予受理。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法院依据《仲裁法》第20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71条进行审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法律依据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20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71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5. 涉外商事纠纷域外诉讼与判决承认与执行:对于在中国境外进行的涉外商事诉讼,我国法院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民事诉讼法》第281-28½条)。同时,当事人也可依据相关国际公约或双边司法协助协定,请求中国法院协助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

    法律依据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81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282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第283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总结:涉外商事诉讼管辖规则主要包括专属管辖与协议选择、级别管辖、专属管辖、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及司法审查、涉外商事纠纷域外诉讼与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方面。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涉外商事争议的公正、高效解决,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并在国际司法合作框架下实现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在处理涉外商事纠纷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上述管辖规则,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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