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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可以向该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这意味着涉外离婚案件将适用中国法律。同时,第28条还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涉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同样遵循这一原则,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财产位于国外,可能涉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涉外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通常会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子女的生活环境、教育条件等因素。
法律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五)邮寄送达;(六)公告送达。”
综上所述,涉外离婚诉讼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建议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利用涉外离婚诉讼信息查询网等平台,可以获取更多相关信息和服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