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询问涉外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希望了解其在法律规定、适用原则、确定依据、具体程序以及最新司法解释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并要求引用中国相关法律原文进行阐述,最后要求对此主题做出总结。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详细分析: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首先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此外,对于涉外商事案件,还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适用原则:涉外诉讼管辖遵循国际私法中的属人管辖、属地管辖和协议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因素确定管辖;属地管辖原则基于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行为发生地等因素确立管辖;协议管辖则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法院。这些原则在《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均有体现。
确定依据:确定涉外诉讼管辖权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具体程序:涉外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与审查遵循《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被告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后至作出裁判前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7年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涉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涉外诉讼管辖提供了更详尽的指导。
总结:涉外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同时考虑属人、属地和协议管辖原则,依据包括当事人住所、合同相关地点、国际条约、协议约定等。当事人可通过法定程序提出管辖权异议,我国司法实践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以适应涉外诉讼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保障公正、高效地解决涉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