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涉及的是在中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时,应当由哪个级别的法院来审理。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 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这意味着对于那些具有较大影响或复杂性的涉外民事案件,通常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
- 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一般而言,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相关案件。这同样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
- 专属管辖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涉外民事纠纷可能受到专属管辖规则的约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指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协议选择法院条款: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之一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之间的纠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这一规则也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
- 特别程序: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涉外民事案件(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可能存在专门的程序性要求。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具体条件及程序。
综上所述,在确定涉外民事诉讼应由哪一级别法院审理时,需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大小等因素,并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注意是否有特殊的程序安排需要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