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知道在涉外诉讼中,哪些不是合法的送达方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诉讼文件,可以采用外交途径、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及领事转交或者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等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方法并不包括“当面送达”这一传统方式,因为在跨境诉讼中,直接当面送达可能面临诸多困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领域外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邮寄送达是涉外诉讼中常用的一种方式,尤其在对方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公告送达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中也有提及,当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被告,给予其答辩期。
另外,如果被告所在国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通过委托及领事转交的方式进行送达。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行政诉讼显示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暂行规定》等,涉外诉讼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者在线平台进行送达,前提是需要确保这种方式在被告所在国是合法的。
总结来说,涉外诉讼的送达方法包括外交途径、邮寄、公告、委托及领事转交,以及在部分国家/地区,电子邮件或特定在线平台的电子送达。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方法需遵循相关国际条约和双方国家的法律规定,确保送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