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在涉外诉讼中,诉讼对象具体指的是哪些主体。换句话说,他想要了解在涉外案件中,作为被告或争议另一方的主体可以是哪些。
针对这个问题,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进行分析:
涉外诉讼的对象主要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涉外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对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中的相关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这意味着,在处理这类涉外案件时,除了适用专门的涉外条款外,还可能需要参照国内其他相关法律条文。
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作为涉外诉讼对象的主体。如前述各项法律条文中所提及的情形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还有其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例如第288条:“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的规定。”
综上所述,涉外诉讼的对象不仅限于外国人及外国组织,还包括特定情形下的国内法人或自然人。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处理各种复杂的涉外民事纠纷提供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则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