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似乎是关于非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问题,主要关注的是不涉及国外元素的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地域管辖原则:在中国,非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通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具体来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财产纠纷,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违约等,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若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总结来说,中国的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依据被告或原告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来确定,同时也尊重当事人的协议选择,但这些都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理解这些法律基础对于正确行使诉权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